晨報記者倪冬 通訊員費敏蔚報道 當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決內容時,原告本應通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手握勝訴判決的戴先生卻私自強行拆除了被告的違法搭建。這一行為讓戴先生反被起訴侵害財產權利。
  2012年,家住2樓的戴先生髮現樓下鄰居趙女士家私自在天井內搭建了一個封閉式小屋。戴先生認為趙女士家的違法搭建妨礙了自家的安全和日常生活。多次協商無果後,戴先生起訴要求趙女士家拆除天井內的搭建物。
  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要求趙女士家在限期內拆除天井上方的封閉式搭建物。不料,判決生效後,趙女士沒有依照法院判決拆除違法搭建,反而又開始裝起了電動雨棚和鐵柵欄。今年9月,戴先生強行動手將天井頂上的鐵柵欄給拆了。
  趙女士將戴先生起訴至法院,認為自家的防盜窗和電動遮陽篷被戴先生損壞了,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一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對於趙女士未依照法院判決拆除搭建物,而且繼續搭建的行為,戴先生可依法申請法院執行,而不應私自採用強行拆除的方式解決問題。從趙女士提供的證據來看,鐵柵欄確被戴先生破壞,而電動遮陽篷並無損壞,因此判決戴先生賠償趙女士家財產損失1000餘元。
  (原標題:私拆鄰居違建 男子反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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